(三)放宽创业范围。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进行公开、公平竞争。
(四)放宽出资额限制。创业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五)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六)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创业企业。加大政府采购对创业企业的支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创业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和价格相等的前提下,将政府采购合同优先授予创业企业,并视情况适当降低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七)实行试营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农民,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外,到当地工商所备案后,实行三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三个月后继续经营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创业支持
(八)落实税收减免扶持政策。对创办中小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部门要按有关政策在规定时限内,积极为创业主体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并符合国家相关条件和政策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各类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九)完善落实收费减免扶持政策。大力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按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工商登记予以支持。
(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