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重点
(一)统一思想认识。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要充分认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明确工作重点。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加快建立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体制机制、扶持政策和工作体系,以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为重点,大力推动各种形式的创业活动,扩大创业领域。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创业。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二、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创业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