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签订聘约,办理聘任手续。
三、强化聘约管理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签订聘约。根据需要和单位实际,聘约可请公证机构公证或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鉴证。
聘约包括岗位职责、聘任期限、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聘约的责任及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聘约采用书面形式,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聘约签订后,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如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约继续有效。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订立的聘约或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约无效。
聘约中规定的聘约终止时间或条件出现时,聘约自行终止。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1.不履行聘约;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3.年度考核不合格;
4.严重失职、渎职;
5.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
6.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7.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聘约: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上述解除聘约的条件;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解除聘约:
1.单位不履行聘约;
2.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经本单位同意调出;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在上述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约的,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提前解除聘约,会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在聘约终止条件未出现时,不能提前解除聘约。
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规定承担责任。
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聘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人事仲裁机构仲裁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四、认真搞好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