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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管理规定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400元罚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第七条 进入步行街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街内市容市貌,禁止下列行为:

  (一)店外占道经营、无照设摊经营;

  (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灯箱、标志;

  (三)虽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灯箱、标志,但擅自改变形状和规格;

  (四)户外广告、招牌、灯箱、标志长期破损不维修、不整洁;

  (五)随地躺卧、露宿、乞讨、拾荒。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擅自占用步行街路面的,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规定的,属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并可处2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综合管理办公室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八条 在步行街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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