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散。
违反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根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四十四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10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根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条 进入步行街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街内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废弃物,不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放置垃圾;
(二)在建(构)筑物、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吊挂、晾晒物品;
(三)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四)其他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放置垃圾的,根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罚款。
随地便溺的,根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规定,处以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