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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管理规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韶关市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25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六月八日

  韶关市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风度路商业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管理,维护步行街秩序,为广大市民和外地游客创造一个购物、休闲的舒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步行街的范围为南起解放路,北至风采路(含街内风度广场),全路段24小时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步行街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步行街日常管理工作。

  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综合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交警支队、浈江区公安分局根据各自的职责派出人员组成。

  环卫、市政、路灯、园林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相关事项实施管理。

  第四条 除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银行解款车和经批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外,严禁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步行街内行驶、骑行、停放。

  载货人力三轮车、人力平板车、沿街住户摩托车,凭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综合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准行证全路段推行。

  自行车进入步行街应当全路段推行。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条 进入步行街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街内的市政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步行街路面;

  (二)占用路面期满或者挖掘路面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三)不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路面;

  (四)擅自在步行街路面上建设建(构)筑物;

  (五)破坏及擅自拆除、迁移、改动街内市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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