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在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设置户外广告。逾期未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期满后7日内、临时性广告在期满后2日内,被许可人应当自行拆除。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完整、美观、安全。设置于建(构)筑物顶端的户外广告应当安装防雷装置,并经检测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残缺不全的霓虹灯广告和脱色、破损、陈旧、过期、闲置的户外广告,被许可人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
在同一地方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格,整齐美观。
第十四条 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空置期不得超过30日,期满未有广告客户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覆盖。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涂改、迁移、损坏经许可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属于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许可张挂、张贴宣传品的,根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400元罚款。
未经许可设置一般户外广告,属于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根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四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3000元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根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四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4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