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
(四)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染物;
(五)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道路、桥梁、广场、街道从事各类车辆的清洗、维修活动;
(七)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 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或者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根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九条 随地便溺的,根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规定,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或者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根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或者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根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3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