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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失效]


  (八)屋顶无积水,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九)禁止在河堤护栏、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九条 园林绿化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街道树栽植整齐、树叶清洁,树干基部应当被植物覆盖,并保持平整;

  (二)临街绿地、花坛、花池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无枯枝、死树、杂草、无病虫害;

  (三)造型植物、绿篱等,要做到造型美观,特色鲜明;

  (四)禁止在临街树木上吊挂物品。

  第十条 户外广告(招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公园、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

  (二)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

  (三)禁止在街头散布广告传单;

  (四)户外广告(招牌)及宣传牌等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效果图设置,不得改变形状和规格,并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清洁、无破损、脱漆、缺字。

  第十一条 夜景灯饰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夜景灯饰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夜景灯饰规划区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方案要求设置夜景灯饰;

  (三)夜景灯饰应当按规定时间启闭;

  (四)夜景灯饰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灯饰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无损、牢固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二条 施工工地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施打围作业,围墙外抹灰粉刷,并书写文明警语或绘画;

  (二)待建工地三个月内不能开工的,应当对工地进行临时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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