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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失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和规劝、检举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城市道路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无沉陷;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水隔栅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管接通,无污水溢流;

  (三)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理保持完好、整洁;

  (四)城区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他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应当逐步移入地下;

  (五)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如确需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点)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做到车辆停放有序;

  (六)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公园进行宣传、咨询、促销、饮食烧烤等经营活动,确需临时占用城市主次道路、桥梁、广场、街道、公园举办宣传、咨询、促销等活动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进行麻将、棋牌等活动。

  第八条 建(构)筑物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作美化装饰,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外观整洁;

  (三)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临街单位的隔防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线,并保持整洁、美观;

  (四)临街阳台、窗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五)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蓬;

  (六)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应当大于2米;新建筑临街面不得安装空调外机;

  (七)经批准设置的公共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等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破损、无脱漆、无锈、无污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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