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韶关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2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4日)废止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1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六月八日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户外灯饰、集贸市场、公共场所、河道水面和居住小区等构成的城市景观和环境卫生。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设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韶关市城市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环保、卫生、交通、旅游、文化、民政、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按照职责分工和区域划分,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