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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至少参加一次全市统一组织的赴国内外学习、考察活动;优先安排其参与国(省)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
  (四)对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尤其是在涉及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更要注重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十二条 对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要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爱护。
  (一)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500元,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拨付市人事部门集中发放。
  (二)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专家所在单位负责。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不少于10天时间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可在假期内安排。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的标准予以报销。
  (四)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及有关手续,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三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专家联系制度。
  (一)建立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对管理期内的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4年期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并报市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专家考核制度。按照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同时写出管理工作报告,报市人事部门。市人事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将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淄博市高级人才信息库管理。市人事部门对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专家联系制度,及时为专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主动发挥各自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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