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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人选评议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人选推荐选拔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群众公认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各区县、高新区、齐鲁化工区人事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人事管理机构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审核,并经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或市直主管部门、企业集团、高等院校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部门。
  第十条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审:
  (一)由市人事部门组织成立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5-1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中专家委员比例应占70%左右。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5名行业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负责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初评工作。
  (二)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完成当年的评审任务后,自行解散,下一次评审前再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得交叉担任。
  (三)市人事部门审查上报人选情况及有关材料,并按照行业进行分类后,交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五)市人事部门组织对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对考察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对被批准的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政府授权市人事局颁发《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一条 为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研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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