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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1日)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前开展的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不再进行,曾被评为淄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可继续参评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四日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3〕9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淄发〔200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人数为4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加评选。
  第四条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客观、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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