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韶府[2005]65号)
近年来,我市一些地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所反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及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家庭和睦。为切实推进禁毒人民战争的深入开展,严惩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投身禁毒人民战争,主动支持、协助、配合禁毒职能部门和政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全民拒毒、防毒和参与禁毒的浩大声势,坚决遏制毒品违法犯罪发展蔓延,坚决夺取禁毒人民战争的全面胜利,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有下列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之一的违法犯罪人员、负案在逃人员、服刑脱逃罪犯、劳动教养脱逃人员,限于2005年8月31日前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缉捕归案,依法严厉查处。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四)非法运输、携带制毒原材料或配剂进出境,或者非法买卖制毒原材料或配剂的;
(五)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六)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者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非法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八)有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吸食、注射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冰毒、摇头九、氯胺酮(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限于2005年8月31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戒毒。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登记、毒瘾较轻的,公安机关可视情决定让其在强制戒毒所外实行限期戒毒;逾期拒不登记的,一经发现,一律送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或限期戒毒期间仍然吸食、注射毒品的,一律依法送戒毒劳动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