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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96号 2005年6月3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税发[2005]48号文第四点要求,从2005年5月起,各设区市局应按月分析计财部门填报的《电月报》报表中的个体税收收入变动情况。对个体税收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或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设区市局应于月度终了后4日内向省局报送《个体税收收入变动情况分析月报表》(见附表),联系人:省局征管处吴文芳,电子邮件:wuwenfang@mail.fjlt.com。

  附件:个体税收收入变动情况分析月报表

  编制单位:                单位:万元、户

项目

   

所属县级局

个体税款征收情况

增减主要原因说明

上年同期入库数

本期入库数

入库数增减率(%)

     


  局长:   处(科)长:  制表:  上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设区市个体税收月度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幅超过20%,降幅超过5%情况下的报送;

  2、本表“个体税款”,包括业户缴纳的各项税收和城建税、教育附加费,不包括社保两费和其他地方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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