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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95号 2005年6月3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大、中、小型市场按年应纳税额标准划分,年应纳税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为小型市场,1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为中型市场,300万元以上为大型市场。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收定额,应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征[2003]1号)的规定执行。

  三、积极推行简易申报制度。实行银税(税邮)一体划缴税款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理办法》(闽地税发[2002]39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应于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前,在账户上存足不低于当期应纳税(费)款的存款,并经银行划缴成功的,视为已申报和纳税;否则视为未申报和纳税。其他年应纳税额在2000元至3000元以下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征[2003]19号)的规定,纳税期限由设区市局确定按季或半年。

  四、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具体报送内容和期限由设区市局确定。免税户应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

  五、临时经营户需要使用发票的,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发票窗口,申请开具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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