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的认定管理,按照《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执行。
报送资料: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运作情况等证明资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报送资料:
1、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
3、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
4、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六)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内资)
报送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企业所在地房产证明;
3、企业注册地、核算地、生产经营地情况的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七)已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含内、外资企业)
报送资料:
1、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2、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研究性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3、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其中,限额以上项目(含国家发改委授权审批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出具加盖“国家发改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的确认书;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北京市发改委出具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确认书。不需发改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北京市发改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4、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报批类减免税
(一)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报送资料:
1、企业当期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分支机构财务状况说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报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