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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1、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重新办理减免税手续;

  3、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4、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十、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缴已减免税款、滞纳金。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对确实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减免税资格,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并应于每年6月20日前按有关要求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

  十三、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

  4、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

  2009年2月24日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

  一、备案类减免税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报送资料:

  1、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机构的证书或文件;

  2、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

  3、相关事项声明(主要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报送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结果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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