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六乱”的通告
(韶府[2005]91号)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巩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省文明城市”的创建成果,进一步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清洁、优美、文明、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全面清理整治市区主次道路和小街小巷“六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分工,全面整治市区主次道路和小街小巷两旁违章乱搭建、乱摆卖、乱停放、乱拉挂、乱吐扔、乱贴写行为。
二、整治公共场地所有占道摊档和擅自堆放物料、商品等行为。
三、清理整顿各单位、门店、餐馆门前的卫生保洁。街头食品入室经营,坚决做到无占道经营,无乱摆乱卖,无乱丢乱吐,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四、商场(店)、餐馆要保持店容整洁,做到商品陈列有序,橱窗明亮美观。
五、拆除未经审批的广告(招)牌;对残旧、破损、文字不规范、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广告(招)牌进行拆除或整改,实现广告(招)牌美观、规范。
六、对擅自搭建,或虽经批准但不符合要求,残旧、破损、有碍观瞻的遮雨(阳)蓬,进行拆除或整改,做到规范统一、美观整洁。
七、由产权单位负责,对主次干道两旁的基建工地和待建空地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施打围作业,围墙外抹灰粉刷,并书写文明警语或绘画,画面陈旧的要及时更新,切实保持外观整洁。
八、各单位、门店、住户要积极配合整治工作,从通告之日起,30天内按要求自行完成整改。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将由有关职能部门强行清理、拆除,并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九、对阻碍整治工作,或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