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负责制定城区病媒生物防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检查、监督;农业部门负责农村灭鼠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爱卫会聘任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监督员应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担任。监督员的职责如下:
(一)检查指导本地区单位、居民住户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街道和镇爱卫会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由县(市、区)爱卫会聘任,并报市爱卫会备案。检查员职责如下:
(一)在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指导下,检查、督促本辖区单位、住户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协助监督员处理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事件。
第九条 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区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防制病媒生物密封下水道,逐步将明沟渠改造为暗沟渠,沙井口设“四防”装置,由规划建设部门负责;
(二)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和绿化带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但责任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五)居住区外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内及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
(七)风景名胜区、公园等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在建工地由承建单位负责,建设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九)化粪池、储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