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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韶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2005年9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九月九日

  韶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提倡社会公德和文明、健康生活行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

  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是:

  (一)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会议室、食堂和生产车间及两人以上的办公场所;

  (二)学校和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集中学习、活动和休息的场所;

  (三)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四)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阅览室和展示厅;

  (五)火车站、汽车站售票厅、候车厅和公共交通工具上,以及公用电梯间内;

  (六)影剧院、录像放映厅(室)、室内体育场(馆);

  (七)商场、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

  (八)宾馆和酒楼大厅以及歌舞厅等场所。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教师、医务工作者应带头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并积极参与戒烟活动。教师、家长应教育青少年不吸烟。

  第五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吸烟。香烟销售者必须在柜台的醒目位置摆放“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等告示。

  第六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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