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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139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各种渠道向有关企业和个人特别是“走出去”企业进行宣传,切实维护他们的税收权益。各地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向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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