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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170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转发给你们,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核后报设区市地税机关审批外,其余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地税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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