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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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或地区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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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单位及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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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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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来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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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来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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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居住时间
| 适用的税收政策
| 是否适用 (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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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居住时间≤90天”或“居住时间≤183天(签订税收协定国家)”
| 应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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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居住时间>90天并且居住时间<1年”或“居住时间>183天并且居住时间<1年(签订税收协定国家)”
| 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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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居住时间≥1年并且居住时间≤5年
| 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衷地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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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居住时间>5年
| 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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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个人
|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自其担任该会总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确定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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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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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意见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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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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