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属于报批类减免税的,应由该减免税项目的原审批机关决定停止其减免税;属于备案类减免税的,由县(区)级地税机关决定停止其减免税。审批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制作《停止执行减免税决定书》(附件12),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总审批时限不得超过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时限。《停止执行减免税决定书》交由主管地税机关送达纳税人。
四、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减免税的后续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减免税条件的变化情况,并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纳税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跟踪、反馈。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具体税种减免税的审核审批和跟踪管理工作。
(二)各类减免税档案资料,统一由审批机关的税政部门归集、立卷,年度终了统一收归本级税务机关档案室统一按规定保管。凡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的部分减免税审批文书、表报等,统一存入纳税人户管档案,按照《福建地税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上级地税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行政监察,对贯彻执行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依法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或侵犯纳税人权益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五、其他
(一)地税机关对在2005年10月1日前已经审批但尚未到期的报批类减免税项目,不需重新审批。
(二)纳税人在2005年10月1日前未备案已经自行享受的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在2005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按照《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减免税备案申报;经地税机关备案后,继续执行减免税。地税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事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允许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备案申报。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做好对《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的宣传工作,尽量做到宣传到户,确保新办法贯彻执行到位。
(四) 各设区市局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按照《办法》第28条的总结内容要求,向省局书面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总结报告,并附《上年度减免税分项目、分税种统计表》(附件13(略))。
(五)本实施方案下发后,《福建省地方税务行政审批暂行规定》(闽地税发[2004]304号)中关于税收减免审批的有关规定,以及此前省局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附件2:《实施方案》附件1《税收减免项目参考表》
税收减免项目参考表
一、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一)综合项目
1、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
3、刑释解教人员及吸纳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4、享受税收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
5、下岗再就业减免税
6、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及安置随军家属的企业减免税
7、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减免税
8、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
9、省级党政机关后勤中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项目
10、“四技”收入
11、转制科研机构
12、劳服企业
13、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
14、“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
15、第三产业企业
16、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企业
17、自然灾害
18、教育单位
19、老年服务机构
20、高校后勤实体、高校学生公寓、食堂
21、专门生产国家鼓励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
22、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
23、渔业企业
24、林业、林产品初加工企业
25、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26、福利彩票收入
27、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28、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
29、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30、监狱、劳教企业
31、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32、医疗机构(非医疗服务收入)
3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三)营业税项目
34、个人销售普通住房
35、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
36、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
37、党政部门开展科普活动
(四)个人所得税项目
38、自然灾害减免个人所得税
39、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提供的劳务减征个人所得税
(五)车船使用税项目
40、车船使用税困难减免
(六)房产税项目
41、房产税困难减免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项目
4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八)土地增值税项目
43、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44、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九)资源税
45、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减免资源税
46、对采掘非耕地砖瓦用粘土并将采掘现场及时跟进整理为可供耕种的人造田地的免征资源税
(十)文化事业建设费报批类减免项目
47、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困难需要减免照顾的
注:对上述报批类减免税项目未列举的,如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也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一)营业税项目
1、党校办企业
2、福利企业
3、高校后勤改革
4、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5、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
6、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7、被撤销金融机构
8、文化活动
9、教育劳务
10、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
1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
12、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利息
13、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
14、专项国债转贷利息
15、证券投资基金
16、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外汇贷款
17、社保基金
18、住房公积金贷款
19、国家助学贷款利息
20、农牧保险
21、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
22、宗教场所
23、与农业有关的技术培训
24、育养服务
25、婚姻介绍
26、殡葬服务
27、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劳务
28、农业机耕
29、排灌
30、病虫害防治
31、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
32、国有粮食企业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
33、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
34、国家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
35、美国船级社
36、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设立的科技项目
37、个人转让著作权
38、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9、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销售住房
40、部队空余房产租赁
41、政府办的职业学校
42、对政府办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进修班、培训班收入
43、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
44、打捞局的打捞收入
45、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出租
46、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
47、农村信用社
48、台球、保龄球
49、个人出租居民住房
(二)企业所得税项目
50、乡镇企业
51、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
52、人防工程
5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4、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置换,企业合并、分立,股权分置试点改革
55、高新技术企业
56、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适用税率
57、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
(三)其他税种项目
58、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减免
59、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免征房产税
60、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1、医疗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6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3、民政部门办社会福利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
注:对上述备案类减免税项目未列举的,如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且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也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企业所得税除上述列举的报批类、备案类税收减免项目及今后另有规定外,其它税收优惠项目,如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单项免税所得等,不列入报批类、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纳税人直接按有关规定执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实施方案》附件2-12《税收减免文书式样》
附件2、
报批类减免税申请表
申请人(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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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脑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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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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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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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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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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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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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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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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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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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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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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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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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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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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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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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材料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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