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擅自在本市市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同时取消其年度备案资格。
(二)对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其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结果记入不良行为档案;情节严重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同时报建设部或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其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三)对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允许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无资质组织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罚结果记入不良行为档案。情节严重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建议建设部或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的处理。
(四)对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处罚结果记入不良行为档案;情节严重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建议建设部或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以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无资质组织和个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罚结果记入不良行为档案,作为单位资质年检时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部或浙江省建设厅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的处理。对无资质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工商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二条 对外地或本市的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从事业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没收非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结果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同时报有关注册师管理部门和专业技术职称管理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注册师管理部门和专业技术职称管理部门对其作出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吊销其资格证书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进甬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无单独资质证书擅自以分院分部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其年度备案资格。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处罚结果报建设部及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其单位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