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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勘察企业进甬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发包给以他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无资质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包给无单独资质证书的外地勘察设计分院或分部。
  第十八条 市建委对进甬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实行跟踪监督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另行发文),并逐步建立进甬外地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处理、记录、公示制度。
  第十九条 为加强对进甬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建委委托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实行以下具体监管措施:
  (一)市建委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核对进甬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备案登记交验的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及执业印章编号等。如备案登记的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非该单位人员或执业资质证书编号与印章编号不一致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市招标投标中心凭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宁波市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准入验证单》或《年度备案登记证》为其办理《宁波市招投标有形市场交易证》,对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宁波市招投标有形市场交易证》;
  (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未按本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或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不予办理招投标或承发包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的,不予办理新项目的招投标或承发包手续;
  (四)市施工图审查办公室在审查施工图时,对承接该项目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的备案登记手续、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等情况进行核对,对未按本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或施工图设计人员与备案登记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及技术骨干名单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受市建委的委托,定期对进甬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建立检查档案,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外地进甬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市场准入规定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建委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进行处理和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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