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外地进甬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及相应的勘察报告,应按本委《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办法》要求,由建设单位送市施工图审查办审查。未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等手续。
第十一条 进甬承接业务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
建设部《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在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图纸)的封面、扉页上应当规范地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原章),其中重要的施工图纸上还须加盖注册执业人员执业印章(原章)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必须按照
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支机构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具有分支机构单独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禁止不具备独立法人单独资质证书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擅自设立分院或分部,禁止以分院或分部的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按照建设部文件的规定,本省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院或分部。
第十三条 进甬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所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违法违规允许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无资质组织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违法违规允许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其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其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必须与备案登记的执业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相一致。
第十四条 本市勘察设计单位、无资质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五条 本市或外地的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六条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