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本市市区从事勘察设计活动,首先应当到“宁波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建委窗口”(以下简称市建委窗口)办理单项工程备案登记手续。 承接一项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办理一次《宁波市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准入验证单》(单项工程)(下同),工程竣工验收后该验证单自行作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办理单项工程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建委窗口提供下列资料:
1、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注册地地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外出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介绍信(原件,介绍信上须注明该单位是否处于停接业务期间);
2、单位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留复印件,核验原件);
3、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含年检合格记录,留复印件,核验原件);
4、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法人对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授权或委托书(原件);
5、与承接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执业注册建筑师、结构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及经单位注册地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核验劳动合同和缴费证明原件,留复印件,留注册执业人员执业印章印模)。
(二)凡已进入本市市区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一年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可申请办理年度备案登记手续。
第六条 市建委窗口工作人员对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进行核对。全部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当场核发《宁波市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准入验证单》。同时将备案登记的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执业注册建筑师、结构师、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编号、执业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编号等报有关管理部门备查。
第七条 市建委对已进入本市市区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一年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单位核发《外地进宁波市市区勘察设计单位年度备案登记证》。此证有效期为一年。
持《外地进宁波市市区勘察设计单位年度备案登记证》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市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须另行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进甬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凭《宁波市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准入验证单》或《外地进宁波市市区勘察设计单位年度备案登记证》到市招标投标中心办理《宁波市招投标有形市场交易证》。
第九条 进甬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中标项目和直接发包项目)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