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地进甬勘察设计单位原持有的由本委监制的出图章自发文之日起均作废,接此通知后,一律于1月底前上交本委市场处。同时,应当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查自纠,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行为的,应当立即纠正,自查自纠情况在1月底前上报我委市场处。
五、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委市场处。
附件: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甬市场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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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甬市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为,根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本市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以下简称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以及依法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包括注册在境外的工程设计企业)。
本办法所称进甬是指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本市市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甬的市场准入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方可进入本市市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五条 市建委对进甬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实行单项工程备案登记和年度备案登记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