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勘察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和《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甬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市建市〔2004〕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建管处、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市招标办、市招标投标中心、施工图审查办、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建委窗口: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根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甬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及本委所委托的管理职能,加强对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我市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二、各县(市)、区建设局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对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当地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
三、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执业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制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发现本单位有私下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在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市建委、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等有关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