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检查,发现相对人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审批决定或者因相对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准予审批的条件等情况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审批机关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地税机关或其上级地税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决定:
1、相对人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审批决定的;
2、对不具备准予审批条件的申请,地税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3、超越规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5、依法应当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撤销原准予审批决定时,作出撤销决定的地税机关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专用章)的《撤销税务行政审批决定书》(附件2:税务行政审批文书之七),并说明撤销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因上述所列第3、4种情形被撤销原审批决定的,如果经有权审批机关核实后,确认相对人符合规定的准予审批条件,在撤销原审批决定的同时,由有权审批机关依法重新作出准予审批的决定。
对行政相对人因执行原准予审批决定而少缴的税款,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如相对人原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或者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但不如实申报的,相对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照《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地税机关在2005年1月1日前受理但届时尚未办结的审批事项,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税务行政审批文书之二:
地方税务行政审批材料补正告知书
地税批补〔 〕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审批项目名称)税务行政审批申请,经审查,需要补充下列材料: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