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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在地税机关预批准的减税、免税期间,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进行日常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当按税法规定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款、减免税款等项目。

  3、对另有规定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减税、免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税务行政审批办结时限

  (一)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税收优惠类的行政审批申请,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另有特别规定外,地税机关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限分别为:

  1、由主管地税机关直接审批的,其办结时限为40日;

  2、由县局审批的,主管地税机关初审时限为40日,县局审批时限为50日;

  3、由设区市局或省局审批的,主管地税机关和县局初审时限分别为40日,审批机关的办结时限为50日;

  4、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主管地税机关、县局和省局的审核时限分别为40日。

  预审批的办结时限按照本规定第三(六)点的规定执行,不受本项规定限制。

  (二)除税收优惠以外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见附件1:《福建省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分项表》的“备注”栏)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尽快办理,不得故意拖延。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办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初审环节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批环节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本规定所指的办结时限,是指办理机关自收到申请及规定材料之日起至本机关办结的最长期限,不包括送达时限。本规定中办结时限为“日”的,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含3日)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本规定中办结期限为“工作日”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下列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1、较大数额的减税、免税审批;

  2、存在争议的审批事项;

  3、其他较大的审批事项。

  具体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标准,由审批机关确定。

  (二)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县局和审批机关应当分项目设置减税、免税台帐(式样见附件3:《减税免税情况表》),以便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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