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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1、当场作出的审批决定当场送达申请人;

  2、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并报县局备案);

  3、由县局负责审批的,县局应当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审批文书送申请人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审批文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4、审批机关为设区市局和省局的,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审批文书送申请人所在县局并抄送设区市局。县局应当在收到行政审批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申请人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审批文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送达行政审批文书。送达必须制作送达回证或者送达登记簿,注明所送达的证件或文书的名称及文号、送达时间,并由收件人员和送达人员签名确认。

  (六)减税、免税审批的特别规定。

  1、减税、免税原则上一年(一个纳税年度)审批一次,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对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减税、免税申请,实行年初预审、年度审批制度:

  (1)申请人为帐证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

  (2)纳税人在申请时无法确定减税、免税数额的;

  (3)经地税机关初审认为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

  对预审批范围的减税、免税,必须经预审批机关初审批准后执行。未经预审批,纳税人不得自行减税、免税。

  按照不同的减税、免税审批权限,预审批机关分别为:(1)审批机关为主管地税机关的,由主管地税机关直接预审批;(2)审批机关为县局以上(含县局)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初审后,由县局预审批。

  工作程序:(1)纳税人最迟应当在申请减免的税种(涉及多税种的以纳税申报期最短的税种计算)第一个纳税申报期满的前25天,就本年度的减税、免税事项提出申请;(2)预审批机关在受理减免税审批事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减免税预审批决定书》(附件2:税务行政审批文书之四),并将预审批情况录入征管信息系统;(3)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按照预审批机关的规定,将有关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4)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直接审批或报审批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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