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场作出准予审批的事项,及总办结时限(指初审加审批的时限)在15个工作日内(含1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可以不作受理通知书,但必须登记在册。
(三)审查。审查是指初审机关和审批机关职能机构对行政审批事项所应具备的政策条件与实际条件进行检查核对,并提出审查结论和理由。审查结论必须明确,理由必须充分。
1、审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照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实地核查必须要有核查报告,记载核查的内容、结果,并由核查人员签名确认。
2、审查机关(机构)应当出具审查报告并加盖本机关(机构)印章,具体负责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3、主管地税机关初审完毕后,根据不同的行政审批权限,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审批权限在主管地税机关的,由主管地税机关直接审批。
(2)审批权限在县局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初审后报县局审批。
(3)审批权限在设区市局和省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初审完毕并报县局,由县局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报审批机关审批。县局径报省局审批的,应当同时报设区市局备案。
县局径报省局审批的,如有必要,省局可委托设区市局审核。
(4)审批权限在省局以上机关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初审完毕并报县局,由县局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报省局审核后,由省局报审批机关审批。
按规定由下级地税机关初审后报上级机关审查或审批的,下级地税机关应当在审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机关。上级机关收到材料的当天应当登记在册。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四)决定。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按规定当场或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作出准予审批的决定,应当颁发加盖审批机关印章(或专用章)的证件或者《准予审批决定书》(附件2:税务行政审批文书之五)。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或专用章)的《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2:税务行政审批文书之六),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送达。审批决定统一由申请人主管地税机关负责送达,主管地税机关应当统一明确具体负责送达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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