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对需经地税机关审批的事项,申请人应当:(1)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2)向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中心(厅)提交申请书;有特别规定的,向规定的地税机关提交税务行政审批申请书,并同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3)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按审批事项分项申请。同一减免税申请事项涉及多税种的,申请人可以合并一次申请,地税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分税种申请。
申请人申请税收优惠类审批事项的,应当填写《税收优惠审批事项申请表》(附件2:税务行政审批文书之一)并附送有关材料;申请人申请其他审批事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填写相关文书。
申请人申请审批事项应当报送的材料,由省局职能机构提出,经省局批准后公布;在省局未统一前,由各地按有关规定确定。地税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地税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二)受理申请。地税机关收到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
2、申请事项属于地税机关职权范围,但不需要经地税机关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3、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地税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时间为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或补证申请材料)之日。
地税机关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决定受理申请时,应当分别作出《地方税务行政审批材料补证告知书》(附件2:税务行政审批文书之二)和《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附件2:税务行政审批文书之三),并加盖受理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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