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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关于税收减免审批的有关规定”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30日)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304号 2004年11月30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行政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对税务非行政审批项目,如开具纳税证明、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窗口代开具发票等,仍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各级地税部门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

  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2、福建省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分项表

  3、税务行政审批文书式样

  4、减税免税情况表

  福建省地方税务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省地方税务行政审批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地税机关有效实施税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一、税务行政审批范围

  本规定所指税务行政审批,是指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是地税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依法提出的申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特定涉税事项进行审批(核准、确认)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现行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见附件1:《福建省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分项表》,以下简称“《分项表》”),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登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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