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垦中小学校教职工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2009〕2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2009年要完成农垦所属中小学校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的工作。为顺利平稳地按时完成移交工作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农垦中小学校教职工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移交人员的范围
(一)除下列四类人员不纳入移交范围,由省农垦总局妥善安置外,2008年6月30日在编在岗的农垦中小学校工作人员纳入移交范围。此四类人员是:
1.未取得教师任职资格证书的教师。
2.2003年省农垦总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2〕56号)核编后列为分流对象的人员。
3.2003年省农垦总局核编后各学校超编进来的人员。省级以上骨干教师、农垦系统骨干教师和2003年以后因新设学科需要增加的教师除外。
4.2008年6月30日以后进入的人员。
二、关于提前离岗和提前退休的政策
(一)提前离岗。移交对象中,2009年6月30日前距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教职工,由省农垦总局办理提前离岗手续后,移交给所在市县管理。移交后,距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教职工由市县办理提前离岗手续。此政策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省级以上骨干教师和农垦系统骨干教师可以不办理提前离岗。
(二)提前退休。移交对象中,截至2009年6月30日工作年限满30年(不受年龄限制),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教职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同意,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三)提前离岗和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参照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海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安置办法〉的通知》(琼教师〔2005〕3号)执行。
三、关于移交人员的编制管理
纳入移交的人员中,以2008年6月30日农垦中小学校在册、在校的学生人数为基数,核定移交给市县的教职工编制数。
核编后超编的市县,由省农垦总局与有空编的市县协商并经本人同意后,可调剂到其他市县任教。调剂后仍然超编的,省政府下达临时事业编制解决。临时事业编制只能用于农垦移交学校超编人员,不得挪作他用,四年后,全部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