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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05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05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236号 2005年12月22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05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闽政文〔2005〕58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政府以下机关、团体或企业、个人颁发的其他奖励(含实物、有价证券)应当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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