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改制的县级供电及外贸企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5〕249号 2005年12月16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05年11月25日通知,现就部分改制的县级供电及外贸企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机构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已改制的32家县级供电企业中,对于17家在地税机关、2家在国税机关、6家在国税和地税合署办公的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维持现状,不再变更企业所得税管征机关;对于4家同时在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在地税机关申报;对于3家尚未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在地税机关申报。
二、福建省福维尔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省溢丝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州科劳瑞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州隆艺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外贸企业,在地税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今后如出现新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争议,基层地税机关应加强与国税机关沟通协调,妥为解决。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原则上由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请遵照执行。
附件:
32家县级供电企业名单
1、企业所得税已在地税申报的17家供电公司:
连江县供电公司、罗源县供电公司、长乐县供电公司、永泰县供电公司、德化县供电公司、永春县供电公司、东山县供电公司、漳浦县供电公司、诏安县供电公司、漳平县供电公司、连城县供电公司、武平县供电公司、尤溪县供电公司、古田县供电公司、武夷山县供电公司、建阳供电公司、建瓯县供电公司。
2、企业所得税已在国税申报的2家供电公司:霞浦县供电公司、福鼎县供电公司。
3、同时向国、地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的4家供电公司:明溪县供电公司、宁化县供电公司、将乐县供电公司、大田县供电公司。
4、尚未申报企业所得税的3家供电公司:仙游县供电公司、长泰县供电公司、福安县供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