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7号 2006年1月12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贯彻执行总局《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中,应当结合近年来省局有关纳税服务的文件,以及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纳税服务;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履行;
二、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过程中,不可取代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必须履行的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