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19号 2006年1月23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对目前正在代收的各项基金和收费(以下简称代收费)进行一次清理,对符合《通知》精神的项目要加强管理,对不符合《通知》精神的项目,由设区市局统一汇总上报代收费的依据和原因。
二、今后不属于省一级的代收费项目,各地原则上不得擅自自行接受委托,确有特殊情况的,应上报省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