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什么要逐步完善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决定》规定统一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更能体现社会公平,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长远和稳定保障,同时,缴费基数和比例的统一,也有利于上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他们跨地区流动创造条件。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为了使《决定》的这一规定与我省现行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平稳衔接,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明确,具体过渡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另文下达。结合我省实行省级统筹的实际,按照平稳过渡的要求,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当前省级统筹范围(不含厦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并按照不抵于此基数的60%起步(即2006年其缴费基数统一为月800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争取在三年内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按规定手续办理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为什么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一是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联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要发挥社会统筹的当期共济作用,又要实现个人账户的未来积累。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做实个人账户规模必须适度,小了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不能满足将来所需,大了当前又承受不起,难以做实。因此,经过反复测算和认真研究并经过试点,决定将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二是与新的计发办法相适应。以职工缴费年限35年退休为例,改革前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58.5%,其中20%为基础养老金,38.5%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后目标替代率将达到59.2%,其中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增长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24.2%。新老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基础养老金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有所降低,总体水平与改革前大体相当。因此,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一般不存在降低养老金水平的问题。
六、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