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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6〕45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宣传工作,使新的政策深入人心,营造地税征收社保费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将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宣传要坚持正面引导,突出重点,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广大劳动者,广泛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和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努力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附件:

  1.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略)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今后五年至十年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时期。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既体现在综合国力和经济发展速度上,也体现在政治文明和社会全面进步上,更体现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上。社会保障是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我们要努力把城镇从业人员纳入制度覆盖范围,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实现老有所养。目前,公有制单位职工已经基本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但是大量的非公经济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保,他们对养老保险的需求非常迫切。这种状况不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必须尽快完善制度,扩大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一些社会成员的收入较低,缺乏生活保障,如一些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过去曾为国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当通过建立正常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一些下岗职工就业后,收入较低,应通过社会保险补贴等办法,帮助他们参保缴费。解决好这些人的问题,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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