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40号 2006年2月13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征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闽财综[2006]5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各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要在7月10日前将本地区(单位)贯彻执行(闽财综[2006]5号)减免地方教育附加情况报送省局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