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地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迅速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应急处置过程中,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调查处置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续报,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省的指示,统一指挥协调,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控制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续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三)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地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成立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迅速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续报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将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四)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地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进行灾情调查,并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处置工作结束后,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视具体情况,派出人员,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灾情。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将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险情或灾情应急期结束,并予以公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