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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9.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督促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10.市建设局: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

  11.市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学生,做好灾后学校恢复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的重建,负责对师生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2.市农业局:负责有关农用救灾物资的及时组织、协调和调配,协助、指导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13.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及时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和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14.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15.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降雨和天气情况,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县(市)气象局为同级政府提供气象服务。

  16.市电信局:负责保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的正常使用。

  17.韶关铁路地区办事处: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调度工作,督促、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实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和救助工作。

  18.广东电网公司韶关供电局:负责组织灾区电力设施抢修,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19.韶关军分区:负责协调驻韶部队和民兵的抢险救灾工作。

  20.市武警、消防支队: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三、应急处置工作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地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迅速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应急处置过程中,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调查处置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续报,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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