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韶府办〔2005〕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二日
韶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有效处置我市辖区内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提高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本预案适用于韶关市境内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三)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有备无患、快速高效。
1.特大型地质灾害,市、县人民政府全力配合省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4.小型地质灾害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