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原煤矿投资者愿意在原用地上办企业,可根据土地用途给予相关的政策优惠。
八、原煤矿用地难以作为建设用地进行利用的,可作为存量建设用地。对存量建设用地,可采取土地置换(易位)、土地使用权调整(易权)、改变土地用途(易用)等方法进行盘活。
九、在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以及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的情况下,可将已经批准但暂未利用的建设用地复垦并改变为农用地,与另一位置不同、面积相等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进行置换使用,被置换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不占用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同时,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用途可依法进行调整和改变。
十、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实施建设用地位置调换时,如果未涉及建设用地数量增加的,可视为没有新增建设用地,不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如果未涉及耕地数量减少和质量下降的,可视为未占用耕地,不再征收耕地开垦费。
十一、有条件将旧厂房、工矿废弃地等整理复垦为农用地或耕地的,可申请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进行复垦,建设用地整理为农用地或耕地的,经国土资源厅验收后,可与原有建设用地置换使用,不纳入年度农转用计划管理,并可有偿转让。
十二、原煤矿矿主新办企业用电在执行省目录电价的基础上免收3年本市附加部分。
十三、实行工业用水优惠政策。在粤北工业开发区内新办企业工业用水享受优惠价格。市区外新办用水量大的企业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办水厂。
十四、外地煤矿投资者转向办其他产业,其子女可入我市户籍,并在就业、报考公务员、入学方面与本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十五、对煤矿投资者转向其他产业投资给予财政扶持政策。各级政府用煤矿转产新办企业创造的部分地方财政收入,建立煤矿转产创业基金,连续3年用于扶持该企业的职工培训和技术改造。企业按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提出相关申请的,同级财政和经贸部门应予支持。凡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部门应提供及时、主动的服务。